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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CZF-5水平燃烧试验机+垂直燃烧试验机是根据标准GB-T2408-2008而研制的,完全满足标准GB/T2408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专用的式样支架配合可在同一台仪器进行塑料水平燃烧和垂直燃烧两种方法的试验,自动记录试验时间。与同类仪器相比,具有自动化程度高,记时准确,自动显试结果等优点。
燃烧试验机规定了在实验室内对水平和垂直方向放置的式样用小火焰火源点燃后,测定式样的燃烧速度,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时间。
燃烧试验机箱体外壳为钢结构,并配置透明观察窗,数显计时器记录施焰、余焰、余灼时间,本装置外形美观,使用方便,性能可靠。设备自带风机,试验燃烧烟气安全排出;水平、垂直燃烧试样夹电机控制,无需手动调节;施焰结束后本生灯自动退回,减少人工操作繁琐。
二、燃烧试验机适用范围与标准
设计国标:GB-T2408-2008《塑料燃烧性能的测试-水平法和垂直法》
适用标准:UL94-2006、GB-T5455、GJB360B-2009、GB-T13488、GB-T5169、IEC60695-11-3、IEC60695-11-4、IEC60950-1、IEC695-2-2
三、燃烧试验机工作条件
1.环境温度:-10℃~30℃
2.相对湿度:≤85%
3.供电电压和功率:220V±10%50HZ功率150W
四、燃烧试验机技术参数
1.燃烧器:内径Φ9.5mm+0.3mm单气体及内径Φ9.5mm±0.5mm本生灯。
2.本生灯带有空气调节螺母,用来调节蓝色火焰高度。
3.本生灯自动点火时间:任意设定。
4.燃烧器试验倾角:0~45°可调节,可在0~45°之间每5°固定并来回切换。
5.火焰高度:20mm+2mm到100mm+10mm可调。
6.本生灯通过电机快速移动到式样低端。施焰完毕本生灯自动退回。
7.本生灯施焰时间:0~999.9S+0.1s可调,区间内任意设定,火焰调节20~175mm可调节。
8.余焰时间:0~999.9S+0.1s可调,仪器自动记录,手动暂停。
9.余灼时间:0~999.9S+0.1s可调,仪器自动记录,手动暂停。
10.试验气源使用98%甲烷、煤气或液化石油气
11.甲烷流量105ml/min-1000ml/min可调。
12.燃气管路上设有电子开关,试验结束关闭面板上的燃气开关切断气源。本生灯自动熄灭。
13.燃烧箱体材质:磨砂不锈钢。
14.式样架上下左右行程均大于300mm以上。式样水平和垂直均有伺服电机带动调节与火焰的距离。
15.试验箱顶部设有排风扇,试验结束,可排出有毒物质。
16.试验过程自动控制、独立抽风。
17.设备外形尺寸:长*款*高1310*650*1560mm(含脚)
18.燃烧试验区容积:>0.75立方,长*款*高约1050mm×640mm×1300mm,背景黑色,背景照度≤20Lux
五、燃烧试验机试样制作要求
式样尺寸列表
六、燃烧试验机时间设置方法
1.燃烧试验机共5位拨码,中间为单位码,M为分钟,S为秒,H为小时
2.单位码左边为本单位设定值,右边为次级单位值,例如:22H22是设定了22小时22分钟;11M11为11分钟11秒;33S33为33秒33毫秒;
3.因为试验标准都是要求以S计算时间,所以中间单位码都设置成S;
4.施焰时间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置成不同的时间,有焰时间与无焰时间均设置成做大99S99。
七、燃烧试验机操作步骤
1.水平法(30S试验开始前先将施焰时间设置为30s)
(1)在式样一端25mm和100mm处,垂直于长轴划两条标线,在25mm标记的另一终端,使式样与纵轴平行,与横轴倾斜45度位置夹住式样。
(2)在式样下部放一个滴落盘。逆时针打开仪器面板流量计上的旋钮,
(3)开电源按“返回”,使本生灯退回到zui左侧。
(4)按“启动”将本生灯移至式样一端,旋开本生灯支架及式样支架滑块上的锁紧螺丝,调节本生灯与式样之间的距离,使本生灯灯口处在式样自由一端的下方,通过“上”“下”按键调节式样的高度,使式样自由端位于本生灯灯口上方10mm位置。调整完成后,按“返回”键使本生灯退回到原位。
(5)调节“流量计”点着本生灯并调节本生灯下端的滚花螺母,使灯管在垂直位置时,产生20mm高的蓝色火焰。将本生灯倾斜45度。
(6)按“启动”对试样施加火焰。施焰时间结束,本生灯自动退回。停止施焰后,若试样继续燃烧(包括有焰燃烧或无焰燃烧),则应记录燃烧前沿从25mm标线到燃烧终止时的燃烧时间t(单位秒),并记录从25mm标线到燃烧终止端的烧损长度L,(单位毫米)。
能自撑式样燃烧时,应将非自撑式样夹右边;非自撑式样燃烧时,应观察式样燃烧情况,逐步将式样夹向右退回。
此过程中有两种情况
①施加火焰结束,式样没有燃烧到25mm处,待式样燃烧到25mm处时按“有焰计时”有焰时间停止计时,无焰时间开始计时,当式样熄灭或燃烧到100mm处按“无焰计时”无焰时间停止计时,此时无焰时间为燃烧时间。
②施加火焰尚未结束,式样已烧到25mm处,按“返回”本生灯自动退回到原位,同时有焰时间开始计时,当式样熄灭或燃烧到100mm处时按“有焰计时”有焰时间停止计时,此时有焰时间为燃烧时间。
注:如果燃烧前沿越过100mm标线,则记录从25mm标线至100mm标线间燃烧所需时间t,此时烧损长度为75mm;如果燃烧前沿没有烧到100mm处,烧损长度为25mm处到熄灭点的距离。
如果移开点火源后,火焰即灭或燃烧前沿未达到25mm标线,则不计燃烧时间、烧损长度和线性燃烧速度。